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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40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4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6152342 |
| 投诉电话 | 0971-6152171 |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015007299R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其他 |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6)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原采矿权及扩大的矿区范围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8)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
(9)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11)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6)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8)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转让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
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5)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
(6)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
(7)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8)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6)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原采矿权及扩大的矿区范围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8)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
(9)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11)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6)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8)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转让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
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5)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
(6)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
(7)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8)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