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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40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5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2737183 |
| 投诉电话 | 0971-2731917 |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108号自然资源局6楼602室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21015020071X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一)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开采主矿种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无矿权重叠和纠纷、非法采矿、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等方面的调查及初审意见(原件1份);
4.经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丙级以上资质)提交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上一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合格报告书(复印件1份);
7.缴清采矿权价款凭据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凭据(复印件1份)(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8.与矿山建设规范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
9.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
10.扩大矿权范围提交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批复文件及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1份);
12.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13.年度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2份);
14、砖瓦粘土企业提交北海市墙改办登记备案文件(原件1份);
15.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生产规模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无矿权重叠和纠纷、非法采矿、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等方面的调查及初审意见(原件1份);
4.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上一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合格报告书(复印件1份);
6.采矿权价款缴纳凭据(复印件1份)(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7.与矿山建设规范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
8.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
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1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及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原件1份);
11.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
12. 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但不属于转让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
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7.电子报盘;
8.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2.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无矿权重叠和纠纷、非法采矿、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等方面的调查及初审意见(原件1份);
4.经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丙级以上资质)提交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上一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合格报告书(复印件1份);
7.缴清采矿权价款凭据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凭据(复印件1份)(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8.与矿山建设规范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
9.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
10.扩大矿权范围提交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批复文件及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1份);
12.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13.年度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2份);
14、砖瓦粘土企业提交北海市墙改办登记备案文件(原件1份);
15.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生产规模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无矿权重叠和纠纷、非法采矿、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等方面的调查及初审意见(原件1份);
4.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上一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合格报告书(复印件1份);
6.采矿权价款缴纳凭据(复印件1份)(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7.与矿山建设规范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
8.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
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1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及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原件1份);
11.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
12. 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但不属于转让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
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7.电子报盘;
8.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