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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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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6129073 |
投诉电话 | 0971-6130804 |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西宁市市民中心2楼A区注销登记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2: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9:00-12:00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015007299R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四办清单 | 马上办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不动产灭失的;②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③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④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⑤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
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不动产注销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供其灭失的材料,如拆迁(征收)决定书、拆迁建还协议书等;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抵押权注销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材料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④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⑤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
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不动产注销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供其灭失的材料,如拆迁(征收)决定书、拆迁建还协议书等;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抵押权注销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材料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