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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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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163012301502927904000115016006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西宁市湟源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4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2485557
投诉电话 0971-2432997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城关镇西大街21号自然资源局矿管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230150292790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证件办理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
四办清单 一次办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一)、二(七)”)(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
(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三)”)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二(九)”)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国务院24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7.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一)”)8.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自然资规〔2018〕6号)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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