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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其他事项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6184845 |
投诉电话 | 0971-6184618 |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青海国际商务大厦7楼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595023913J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 |
中介服务 | 暂无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金额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有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知识或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制度;
(四)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
(二)主要股东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状况良好;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要承诺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分公司、子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金额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有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知识或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制度;
(四)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
(二)主要股东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状况良好;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要承诺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分公司、子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