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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城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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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5506997 |
投诉电话 | 0971-5134268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城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57105012139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
四办清单 | 暂无四办清单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暂无网上办理深度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1、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一方在7日内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3、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企业。
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
2、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3、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企业。
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