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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40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4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6152342 |
| 投诉电话 | 0971-6152171 |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西宁市城西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015007299R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1.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6)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面积。
(7)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8)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9)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10)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5)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
(6)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勘查主矿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6)申请勘查项目符合勘查矿种变更的相关规定。
(7)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探矿权转让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5)探矿权属无争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公示无异议。
(6)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7)探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就该探矿权设定的允许转让探矿权的条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6)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面积。
(7)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8)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9)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10)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5)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
(6)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勘查主矿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6)申请勘查项目符合勘查矿种变更的相关规定。
(7)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探矿权转让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5)探矿权属无争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公示无异议。
(6)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7)探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就该探矿权设定的允许转让探矿权的条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