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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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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163010069852979X6300012510700004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西宁市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4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48
投诉电话 0971-6136317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西宁市城西区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0069852979X6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
四办清单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3)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和考核符合有关要求;
(5)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6)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9)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11)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应急预案演练等应当符合应急管理有关要求。

该事项已被取消,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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