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项详情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我要订阅 网上咨询

事项编码:1163010001500792613000112102000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西宁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对象 自然人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6142518
投诉电话 0971-6142492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39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000150079261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四办清单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办理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该事项已被取消,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

确认

我已阅读并承认

下一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