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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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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0 自然日 | 咨询电话 | 0971-8165015 |
投诉电话 | 0971-5209393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西宁市城东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城东区政府413办公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MB0T65716U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环保绿化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
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
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
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
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