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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2722902 |
| 投诉电话 | 0971-2722819 | ||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民中心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早上8:30至中午12:00,下午2:30至6:00(节假日除外)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21757445220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 ||
| 四办清单 |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中介服务 | 无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
2、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
5、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6、必须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要求进行屠宰。
5、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6、必须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要求进行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