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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组织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7661665 |
投诉电话 | 0971-7661605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45号市民中心三楼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农林水务科71、72、74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MB0Q66927D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否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第二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之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青发改农经〔2018〕526号)之一、水利项目审批层级之(二)省级审批事项:1.国家明确规定或委托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2.按规定由国家审批之外的项目,并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由省级审批:(1)跨市(州)项目;
(2)跨流域重大引调水项目;
(3)新建大中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拦河水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0立方米/秒,装机功率≥1000千瓦);
(4)农田(草原)水利工程。
新建控制灌溉面积≥30万亩的灌区工程。
4.《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依据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要求。
依据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之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青发改农经〔2018〕526号)之一、水利项目审批层级之(二)省级审批事项:1.国家明确规定或委托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2.按规定由国家审批之外的项目,并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由省级审批:(1)跨市(州)项目;
(2)跨流域重大引调水项目;
(3)新建大中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拦河水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0立方米/秒,装机功率≥1000千瓦);
(4)农田(草原)水利工程。
新建控制灌溉面积≥30万亩的灌区工程。
4.《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依据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要求。
依据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