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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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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1630100015007707N363070900200002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西宁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法定期限 1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8016889
投诉电话 0971-8251720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23-1号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窗通办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00015007707N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抵押质押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抵押质押  ;
四办清单 马上办 一次办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2012年8月2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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