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项详情
事项信息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湟源县公安局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2491199 |
| 投诉电话 | 0971-2437001 |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俊家庄村车辆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
| 权力来源 | 暂无权力来源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23015028794P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
| 四办清单 |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 |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2011.5.1)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1.29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6.4.1)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1.29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6.4.1)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