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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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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1630100MB0Q66927D363013102900003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7661698、7661699、7661655
投诉电话 0971-7661605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市民中心三楼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2、3、4、5、6、7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00MB0Q66927D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
四办清单 马上办 一次办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2013.12.28)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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