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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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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1630100MB0Q66927D363013102900001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7661698
投诉电话 0971-7661605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市民中心三楼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科2、3、4、5、6、7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上午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00MB0Q66927D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
四办清单 一次办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2013.12.28)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登记】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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