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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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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6113023 |
投诉电话 | 0971-6142827 |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市创业孵化基地5楼505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权力来源 | 暂无权力来源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01500715XX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规划建设 ; 证件办理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在本省区域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管理工作,所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和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在本省区域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属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管理工作,所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和相关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