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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10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7661662 |
| 投诉电话 | 0971-7661605 | ||
| 办理地点、时间 | 青海西宁市城中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市民中心三楼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医药卫生科窗口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30100MB0Q66927D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特别程序 | 暂无特别程序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
| 四办清单 | 一次办 网上办 | 办理方式 | 一体化办理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服务指南 | 点击下载pdf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七)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七)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