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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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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1630100MB0Q66927D3000131102002

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7661662
投诉电话 0971-7661605
办理地点、时间 青海西宁市城中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市民中心三楼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医药卫生科窗口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630100MB0Q66927D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特别程序 暂无特别程序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
四办清单 一次办 网上办 办理方式 一体化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中介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服务指南 点击下载pdf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
评价统计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七)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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