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户籍迁移、生病等原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空白表格 |
样本下载 |
| 1 |
转学申请 |
1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无 |
无 |
| 2 |
休学申请 |
1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无 |
无 |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教基一〔2013〕7号 2013.8.11),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教育厅青教基〔2014〕1号 2013.12.27)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需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盖章,并扫描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必须具备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学生户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等条件规定,并按照教育部统一跨省转学流程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十四条 若义务教育阶段由外省转入学生没有学籍,由接受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
普通高中学生拟由外省转入,如没有学籍,本省学校不予接受、不补办学籍。
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应报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同一城区范围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受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技工学校在籍学生转学;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学生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毕业年级均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休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因病申请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三)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
超过休学期限的,家长(监护人)要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的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第三十三条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
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宁市教育局宁教基〔2014〕49号 2014.7.21)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转学。
(一)城区内转学:1.学生家庭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跨学区就读的学生,可据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持房产证、户籍迁移、转学申请等材料,向现居住地相对就近有空学位学校申请转学。
2.因拆迁、征地、异地安置家庭的学生,须提供政府拆迁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审核无误后可在监护人安置房地址或现独立居住地相对就近有空学位学校申请转学。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符合法定监护人失去监护条件和能力的,可持委托监护人户籍、房产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失去监护条件或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委托监护人居住地相对就近有空学位的学校申请转学:(1)学生父母因响应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援外、支边等任务,委托拟就读学校学区内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2)学生父母因从事军、警、地质、医生、教师等职业或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由于岗位特殊性原因,失去监护和生活照顾条件而随同监护人或委托拟就读学校学区内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子女能力委托拟就读学校学区内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4)学生父母因在外经商、创业、务工,失去监护子女条件而委托拟就读学校学区内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5)其他失去监护人条件而需要委托非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二)跨本市城区转学: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迁入、迁出本市城区确需转学的,须提供户籍、房产证明。
2.有本市城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确需转回本市城区学校的。
须提供户籍、房产证明。
3.在本市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确需转回原籍学校的。
须提供户籍证明。
4.部队转业干部子女确需转学的。
须提供当地安置办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
5.西宁市人才引进或工作调动人员的子女,确需转学的。
须提供工作调令、人才引进聘书、相关文件和居住地材料。
6.我省州县户籍学生在当地失去监护条件,在本市城区有委托监护人,确需转学的。
须提供委托监护人户籍、房产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失去监护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7.在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法定监护人的流动人口子女,因投资、经商、务工地发生迁移确需转学的。
须提供外出务工证明、居住证、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原籍户口簿、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
第十九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非毕业年级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学。
(一)示范性高中学校学生可以在同类别学校互转。
(二)普通高中学生转入示范性高中,其当年参加中考分数应高于接收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下50分或学业水平成绩进入就读学校前十名,同时接收学校应对其进行学业水平测试或特长专业面试,达标后方可接收。
(三)在外省市借读且办理了注册手续的西宁户籍学生,转回本市时,可以在同类别学校转学。
转学时监护人或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学:1.无西宁市城区户籍、住房和高中学籍的学生。
2.毕业年级学生。
3.在西宁市未办理注册手续到省外借读的学生。
4.在原就读学校处于处分期间的学生。
5.普通高中转入示范性高中,其中考分数低于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50分或学业水平成绩未进入就读学校前十名的学生。
(五)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
在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高一第二学期末可向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六)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学校同意,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考核合格并同意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在公、民办学校间同学段内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流程:学生转学统一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1.学生转学需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中小学转学申请审批表》。
2.转学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西宁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扫描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转学原因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8.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家长联系接收学校有困难的,由家长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校学位空额情况调剂入学,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调剂转学的学生。
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义务教育阶段由外省转入我市的学生没有学籍时,由接收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逐级上报,补办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拟由外省转入,如没有学籍,本市学校不予接受、不补办学籍。
第二十三条 办理市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第二十五条 休学。
1.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或停课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2.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同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3.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
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申请。
4.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班主任、教导主任、学校校长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同时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不能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由学校注销学籍。
1、
西宁城区户籍在外就读学生,如何办理回宁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西宁城区户籍学生,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进行登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学生就读。
2、
申请转学的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转学的办理时间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前的5至10个工作日办理,城区中学的在西宁市教育局二楼教育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城区小学的在各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学生转学后,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依次核办后,转入学校调档分班。
3、
如何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同时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4、
如何办理休学?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或停课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休学。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同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申请。
5、
来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何申请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携带居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用工合同(营业执照)和原籍户口本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进行登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学生就读。